新的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以现金保证或禁止出境旅游
2020-04-21 17:49:00 来源:中国商品网
——我们的记者张伟
旅行社要求出境旅游提供现金担保的现象预计将发生根本变化。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表示“出境旅游机构和边防机关不得要求旅游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或转移资金提供出境旅游担保”这意味着,近年来,随着草案的通过,许多涉及旅行社或导游的事件将无条件地发生。
在实践中,旅行社经常要求游客提供现金形式的担保,以防止游客非法留在国外并给他们造成损失。近年来,已经发生了许多收钱和逃税的事件。关于是否以及如何规范这种行为,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国家旅游局的介绍,在他们之前的研究中,很多意见认为应该允许旅行社收取担保金,以防止经营风险和旅游业成为非法滞留的萧条。然而,与此同时,旅行社直接收取现金是有风险的。为了保护游客的利益,应该对其进行规范。
草案还调整了另一种与担保性质相关的基金,即旅游服务质量担保基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是实施多年并被《旅游法》确认的保护旅游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业界对改革旅游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呼声很高。对保证金的设定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也有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还不成熟。主要原因是行业协会的发展还不够成熟,不能承担资本监管的责任。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很容易导致以标准化方式运营的旅行社为自己以及不以标准化方式运营的旅行社提供担保,这增加了以标准化方式运营的旅行社的负担,并且可能导致不以标准化方式运营的旅行社由于共同保险基金的增加而更加肆无忌惮。
目前,已有22个国家(地区)基本建立了该系统。这些地区是世界上发达的旅游区,大多数游客或旅游目的地都集中在这些地区。
考虑到经营边境旅游的人身安全风险和资金风险通常高于国内旅游,但低于出境旅游,审查草案规定,经营边境旅游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50万元,其分支机构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10万元。为进一步调动分行所在地旅游部门监管的积极性,便于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质量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分行质量保证金支付地由分行设立地改为分行所在地。
基于旅游部门使用质量保证基金的难度和风险,将“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修改为“旅行社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权益,造成明确具体的直接损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此外,为防止部分企业和员工以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征求意见稿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引诱游客”、“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其他有偿旅游项目”、“影响其他游客的旅游安排”、“收受回扣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购物或参与其他有偿旅游项目”等进行了细化。
北京,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