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主定价!四川省完善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模式
2020-05-20 17:22:00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近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完善了我省民办高校的价格管理模式,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对活动期间和活动后加强监管的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
《通知》的相关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28号)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独立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政府根据市场定位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指出,“民办非学校将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地方公共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市场调节价格改革的意义
民办高校收费市场化改革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精简机构、下放权力号召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办学成本、发展方向、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有利于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灵活运用价格政策发展一流学科,合理利用和配置教育资源,打造自己的专业特色和品牌,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策略实施时间和适用目标
根据“新生入学新办法,高年级学生入学旧办法”的原则,2020年新入学的学生将按新政策执行,而以前入学的学生仍将按原学费执行。但是,它属于2020年《高等职业院校招生简章》中已公布收费标准的专业。本专业2020级的所有新生将按照录取阶段公布的标准进行。
实施市场化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教育费公示制度。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退款方式、奖助(免)政策、监管和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通过在学校官方网站设立收费宣传栏的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在新生入学通知中,应列出学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代理费的具体标准。
(二)规范学校服务费和代理费。代收费、服务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实事求是、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牟利”的原则。收费应在账单项目中单独列出,不得与学费和住宿费混淆。任何属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费或代理费。不得以校企合作的名义收取学生实习费、培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义费用。
(3)严格执行各项学生奖励和资助政策。严格要求民办高校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补贴政策,并拨出不少于5%的学费收入用于奖励和补贴学生,以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加强事件期间和之后的监督。私立学院和大学学术教育费用的自由化不是一个自由放任的问题。每年5月31日前,民办高校将上报专项审计报告
(五)严惩乱收费。查处民办高校通过串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提前收费或推迟实施降费的收费行为;查处不遵循独立定价原则、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取服务费和代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对于收费标准频繁、过度变动,造成强烈社会反响和公众意见的,及时提醒和警示,必要时监督检查学校的定价成本。对于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将通知和面试相关学校,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取消办学许可证。
《通知》还有什么其他具体要求?民办高校如何定价?私立院校的收费项目是什么?具体通知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四川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模式和加强事后监督的通知
私立学院和大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模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模式及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私立学院和大学。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将继续由市场调节。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学校独立确定。
(2)非营利性私立院校。学术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市场调节,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非学历教育将继续由市场调节,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民办高校自主定价原则
(一)坚持公益属性。民办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营利性私立大学和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应该始终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
(二)坚持成本基础。坚持以成本为基础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核定办学成本,不得将办学费用、事故、损坏等与教育和住宿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
(3)坚持信息披露。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前12个月通过校园官方网站公布价格调整方案及其原因,并披露最近3年经审计的成本信息。计划在2020年秋季学期调整招生的民办高校应在招生简章公布前一个月完成信息披露。
(四)坚持安全有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性,防止调整范围或频率过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原则上每隔不少于3个完整学年调整一次学历收费标准。
三、民办高校的价格管理
我省民办高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代理费。
(1)学费和住宿费。学校调整收费时,应实行“新生新办法,高年级旧办法”,即新入学的学生应实行调整
(2)服务费和代理费。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而收取的代理费和服务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实事求是、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牟利”的原则。收费应在账单项目中单独列出,不得与学费和住宿费混淆。任何属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费或代理费。不得以校企合作的名义收取学生实习费、培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义费用。具体服务收费和代理费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取费用的规定。辍学的学生将按月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个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月数是指学生从学年开始到完成退学手续当月的自然月数。学年学费退款=每个学年的学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在校的实际月数),学分制学费退款=每个课程的学分学费(1小时已提供本课程的计划时数)。服务费和代理费实际上已经退还。
四、民办高校自主定价要求
(1)实施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补助政策,提取不低于学费收入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确保困难学生学业顺利完成。
(2)加强成本披露。根据国情和本省情况,量力而行,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消费。在宣布学费调整的费用时,应当公布:学生人数、每个学生的平均教育和培训费用、教师人数、设施和设备等。住宿费用的调价费用应当公示:学生人数、每个宿舍(公寓)的居住人数、每个宿舍(公寓)的建筑面积、每个学生的平均住宿费用、水、电、网络、冷暖设备、卫生间配置等。
(3)加强社会监督。民办高校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家长和学生提出的建议应当告知采纳情况和理由。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退款方式、奖助(免)政策、监管和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通过在学校官方网站设立收费宣传栏的方式进行长期公示。新生入学通知书中应列明报到时必须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代理费。
(4)改善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和收费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大额资金收支管理、会计核算、价格调整程序、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价格调整应当按照成本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要求,客观、真实、及时地披露成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成本信息披露期间,我们将加强积极的宣传和引导,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邮箱,指定专人处理咨询事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5)制定应急计划。学校应该制定应急计划。当价格调整方案引起学生质疑、询问、投诉和举报,或出现价格舆论等迹象、倾向和潜在问题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并向教育部、省发改委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五、加强对民办高校负责人的监督
(二)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监管。学校未按要求客观、真实、及时披露成本信息,未在限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且在不足3个完整学年内调整收费标准的,当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高校串谋、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调查处理提前提高收费标准或延迟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行为;查处不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查处不遵循独立定价原则、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强制服务和收取服务费(代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教育部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警告收费标准频繁和过度的变化,这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和公众意见,并在必要时监督和检查学校的定价成本。如因乱收费造成群体投诉或聚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教育部门将通过通知面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有效维护民办高校收费秩序,规范民办高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收费标准已在2020年《高职院校招生简章》中公布的专业,该专业2020级新生均以录取阶段公布的标准为准。过去有关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