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赋予教师受教育和纪律处分的权利 并可采取适合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的纪律措施
2020-05-11 17:57:00 来源:中国教育报
最近,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率先立法明确赋予教师受教育权,明确教育处罚的内容。
该条例列举了适用教育惩罚的情况。中小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竞争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师应予以制止和批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合其年龄、身心健康的教育和处罚措施。教师不得使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殴打、责骂、侮辱学生。
对于在义务教育阶段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生,条例规定学校应批评教育,并可采访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也可以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特殊法制教育。
根据规定,学校应该停止在校园和周围安全区域的非法活动,如携带控制设备,打架和欺凌。同时,学校应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受伤人员,通知学生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还规定,如果教师和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歧视、侮辱、虐待、伤害、猥亵等行为,应根据相关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