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 不收运
2020-06-29 18:07:00 来源:中国网财经
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进一步明确“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受理运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和收运单位的责任,明确具体操作程序。
根据《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根据合同严格控制餐厨垃圾的分类质量,操作人员通过现场目视检查或工具查找做出判断。如果其他类型的垃圾明显混入待运点的餐厨垃圾中,则判定分类质量不合格。
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集运输。如不能及时改正,《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告知单》将张贴在投递点或垃圾桶盖上,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并拍照和保管证件,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整改期间,分类质量不合格的餐厨垃圾暂不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纠正措施,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应当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市政发[2020]19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执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餐厨垃圾收运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运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要求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深入发展。
我特此通知你。
北京市餐厨垃圾分类不合格和不收集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厨垃圾收运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运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质量的判定、分类质量不合格和不收运的操作程序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城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监督指导、检查评估,指导各区建立和完善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制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面指导和综合协调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
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并组织本辖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建立管理台帐。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发〔2020〕9号)确定的职权范围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并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餐厨垃圾的实际产生量、收集运输单位、去向等。并定期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宣传垃圾分类知识,并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做好餐厨垃圾分类工作,确保分类质量。厨房垃圾在产生时应与其他类型的垃圾分开,水在投入使用前应排出,不应与其他类型的垃圾混合。分离后的餐厨垃圾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
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收集运输单位对餐厨垃圾分类质量的检查,以及相关管理和执法部门对餐厨垃圾分类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收运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包括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的企业和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机构。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和人员,及时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运送至符合要求的集中收集设施或者运输处理设施。不得因各种原因混合运输,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散落或堆放。
第十一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和去向,并向服务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接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及相关管理和执法部门对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分类不合格不收不运的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控制餐厨垃圾的分类质量,经营者应当通过现场目测或者工具搜寻的方式进行判断。如果其他类型的垃圾明显混入待运点的餐厨垃圾中,则判定分类质量不合格。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不同意收运单位的判断结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请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待运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主动联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
(一)生活垃圾经当场改正的,应当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和运输。拒不改正的,收运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能及时改正的,收运单位应在投递点或垃圾桶盖上张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见附件),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并拍照留证,通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改正期一般不超过3天。在整改期间,分类质量不合格的餐厨垃圾将不会被填埋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引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通过上门宣传、讨论、咨询等多种方式,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分类质量。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与收运单位之间的纠纷。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举报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运单位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混抛、混堆、混装、混运”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